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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项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2021元旦起实施 文章链接:环保在线 https://www.hbzhan.com/news/detail/139849.html
城市:
上海
关键词:
展台设计
新闻分类:
活动策划
日期:
2022-01-07 11:30:21
发布者:
品邦广告
浏览次数:
135
  寒冬送旧岁,转眼间2020年已经“余额告罄”,2021年谁不盼着新年新气象呢。
 
  一只脚眼看就要迈入2021年元旦,在此不得不提前提醒广大环保企业和环保人,值得庆祝的元旦也裹挟着一批环保新规和标准,你们都做好准备了吗?
 
  政策法规——
 
  1、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 
 
  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,较2016年版《名录》减少了12种。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,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。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,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。
 
  【话外音: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也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】
 
  2、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审批程序规定》
 
 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
 
  由原6章合并为5章,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,包括一般建设项目、海洋工程项目、核与辐射项目。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,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、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,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。在总则中,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、加快审查的要求。
 
  3、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
 
 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修订后的《名录》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、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。
 
  聚焦重点,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;科学合理,尽可能与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相对应;宜简则简,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、环境治理措施成熟、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;制度衔接,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,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。
 
  调整后,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、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%以上,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;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%以上。
 
  4、《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》
 
 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,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、细化,将“排水户分类管理”“排水管理进小区”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,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运行、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、系统的规范。
 
  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、明确排水设施建设“三同时”和“雨污分流”要求、规范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程序、实行排水户分类管理、完善建筑小区排水管理、强化排水设施和排水行为管理、加强排水设施保护,七大亮点突出。
 
  5、《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
 
 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,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据悉,这是全国首部以“垃圾分类”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。
 
  个人混合投放垃圾,高可罚100元;单位混装混运,高可罚50万元。
 
  6、《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
 
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条例强化了强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,以及对有毒有害废水的监管,规定医疗机构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、检验室、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,不得违法倾倒、排放。
 
  7、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修订版
 
 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,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,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 
  8、《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》
 
 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,拒不改正的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,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。
 
  9、《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
 
 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,充分吸收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,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,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。
 
  10、《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
 
 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  省、市(州)、县 (市、区)、乡(镇)建立河(湖)长制,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、湖泊等水资源保护、水域岸线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等工作。鼓励建立村级河(湖)长制或者巡河(湖)员制。
 
  在城镇雨水、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、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,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文章链接:环保在线 https://www.hbzhan.com/news/detail/13984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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